...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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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5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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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6 03:17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作物秸秆(以下简称“秸秆”)综合利用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作出本决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应当促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原料化利用,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及树叶、荒草等,逐步建立秸秆收集储运体系。第三条 促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工作,应当坚持多措并举、综合利用,政府推动、市场主导,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规划引领、合理布局,政策扶持、以用促禁,创新机制、全面推进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是促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工作,并建立健全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管理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和工作协调机制,综合运用行政、法治、经济、科技等手段,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发展和改革、农业、财政、环境保护、科技、公安、交通等部门参加的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工作协调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统筹协调,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工作。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决定把秸秆综合利用作为新的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进行培育和打造,组织编制全省秸秆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
秸秆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应当把秸秆离田加工利用及产业化发展作为主攻方向,制定年度计划、任务和目标,加大扶持力度、优化要素配置,大幅度提高秸秆离田加工利用率和高效综合利用水平。第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秸秆综合利用规划,根据当地秸秆资源情况和综合利用现状,因地制宜,科学确定秸秆利用的发展目标,统筹安排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和产业化发展布局。第八条 省、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发展需要,将秸秆综合利用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根据年度工作重点,统筹资金用于秸秆机械化粉碎还田、秸秆青贮饲用、秸秆收集储运服务体系建设以及秸秆气化、固化成型等资源化利用,并将秸秆收割、青贮、捡拾打捆、秸秆粉碎、机械化深松等农机具纳入农机补贴范围,结合耕地作业加强对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支持力度。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促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发展的财政、投资、用地、用电、信贷、交通、保险等扶持政策;对秸秆综合利用企业,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税收减免、电价补贴等优惠政策。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秸秆全量化利用示范项目建设,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秸秆利用企业为龙头、农业经营主体和广大农民参与的秸秆综合利用机制;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鼓励引导各类企业和社会资本进入秸秆综合利用领域,扶持和发展一批秸秆综合利用重点企业,延长秸秆综合利用产业链、价值链,加快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发展步伐。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扶持政策措施,积极推广秸秆科学还田、免耕播种和保护性耕作技术;充分利用国家农机补贴政策,鼓励农民群众购买农业机械,鼓励采取秸秆机械化科学还田、快速腐熟还田、堆沤还田和制作有机肥等方式,不断提高秸秆肥料化利用率。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秸秆养畜示范项目建设,大力发展饲料加工业,加快秸秆饲料化利用,提高秸秆饲料化利用率。鼓励规模养殖场、专业养殖户和饲料加工企业利用青贮、微贮和发酵等技术制作秸秆饲料,提高饲料品质。鼓励发展粮饲玉米种植,推广秸秆青贮、全株玉米青贮等技术,促进养殖业发展。鼓励秸秆加工企业与养殖企业建立利益联结及市场运营机制,形成秸秆饲料的专业化生产、精细化分工、市场化运作格局。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扶持政策措施,提高秸秆能源化利用比重。加快培育能源化利用龙头企业,加快推进生物质热电联产县域清洁供热示范项目建设,大力推广规模化生物天然气、气热电肥联产、生物气化、打捆清洁直燃供暖等模式。大力推进秸秆压块利用;鼓励秸秆利用企业投资建设生物质成型燃料压块基地,利用秸秆生物气化(沼气)、热解气化、固化成型及炭化等技术发展生物质能。积极推进秸秆联户沼气工程,拓宽农村沼气发展空间。合理安排利用秸秆发电及工业锅炉燃煤替代项目。
电网企业应当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秸秆(含沼气)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提供上网服务;经营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企业应当在同质同价的情况下优先接收符合城市燃气管网、热力管网入网技术标准的秸秆燃气和热力入网;石油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秸秆液体燃料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