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6 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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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6 23:01
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章节详细规定了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对于违反第七条,擅自设卡、收费的行为,交通主管部门将依据《公路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至第二十九条的条款,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罚款金额范围从二百元至三万元不等。其中,损坏路产未报告的,罚款一百元至一千元。
违反第十五、十六、二十二条和二十六条的行为,将分别受到二百元至二千元和二百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对于冲卡、逃避缴费的行为,将被要求补缴并面临二百元至五千元的罚款,严重者可能强制拖移车辆。公路养护问题,如路况下降影响通行,管理机构有权调整收费标准或中止收费,并在整改后重新决定。
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会处五百元至一万元罚款,并要求恢复原状。在公路设置障碍或违法修建的,将暂扣物品或强制拆除,对拒不接受处罚的,可暂扣车辆或驾驶证。
暂扣的物品或车辆若三个月未处理,将依法拍卖。对违法工作人员,将进行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涉及侵犯公民权益的行为将依法赔偿。
若对处理或处罚决定不满,当事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未履行决定的,将依法强制执行。
条例还规定了交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责任,包括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的处罚。施工养护单位的不当行为也将受到罚款。
公路路产相关费用的管理、使用和处罚标准由市交通和价格部门制定,专用公路参照条例执行,城市道路则不适用此条例。自2002年5月1日起,该条例开始实施。
扩展资料
(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02年3月2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