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9 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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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9 12:34
为了确保公务员队伍的健康和能力,对公务员的体检标准有严格的规定。这些标准涉及心脏病、血压、血液病、结核病、慢性支气管炎、胃病、肝炎、恶性肿瘤、内分泌疾病、神经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皮肤病、颅脑疾病、骨髓炎、甲状腺肿、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大动脉炎、血管闭塞性脉管炎、雷诺氏病、性传播疾病、视力和听力问题以及影响正常职责履行的严重疾病等。具体标准如下:
* 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但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的情况如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偶发期前收缩、心率等,需符合规定标准。
* 血压:收缩压在90mmHg-140mmHg、舒张压在60mmHg-90mmHg范围内合格。
* 血液病: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 结核病: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等,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或肺外结核病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者,合格。
* 慢性支气管炎、胃病、肝炎、恶性肿瘤、内分泌疾病、神经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皮肤病、颅脑疾病、骨髓炎、甲状腺肿、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大动脉炎、血管闭塞性脉管炎、雷诺氏病、性传播疾病、视力和听力问题等不合格。
*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自2010年3月8日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下发的通知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七条的乙肝病原携带者规定进行了修订,将“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修订为“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这一修订体现了对乙肝病原携带者的更加公平对待,同时强调了排除肝炎的必要性。
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建立以来,各地人事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普遍制定下发了公务员录用体检办法和标准,这些办法和标准为选拔高素质的公务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医学科学的进步,人们对疾病认识的不断加深,各地原有的体检标准显得相对滞后,同时标准也很不一致,需要在总结各地在公务员录用体检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全国统一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据此,人事部与卫生部共同启动了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的制定工作。 共计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