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9 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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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0 13:4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章规定了行政复议决定的相关程序和要求。审理案件时,行政复议机构需由至少2名人员参与(第三十二条)。对于复杂案件,调查核实证据或举行听证是可行的(第三十三条),复议人员在调查取证时需两人以上并出示证件(第三十四节)。申请人和被调查单位需配合,且现场勘验不计入审理期限(第三十五、三十六节)。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申请人可以自愿撤回申请(第三十八条),但撤回后不得再以同一理由申请。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行为不影响审理,除非申请人撤回(第三十九条)。行政复议中止和终止的情况包括申请人自然人情况变化、中止原因消除后恢复审理(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复议决定维持、履行法定职责、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法定情形明确列出(第四十三至四十五条)。
复议申请不符合条件或被申请人未履行职责,行政复议可能驳回或要求重新作出决定(第四十六至四十八条)。调解在自由裁量权案件和行政赔偿补偿中适用(第五十条),调解达成协议后制作调解书,未达成或一方反悔则继续复议决定(第五十一条)。对于第三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会按法规定处理(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经2007年5月23日*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