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鹤彪郭德纲和周广甫的几个问题,我不知道最后怎么解决的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9 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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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1 04:27
这个记者犯了*!
*,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2、客观要件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1 04:27
周广甫就是个孙子! 仗着BTV的狗势欺负人! 人彪子扇他两下,硬说自己脑震荡. 我都想问问了,还是爷们不是? 还*出身的~就这孙子样扇两下还脑振荡了? 周提供的视频上还有他自己干呕的动作. 该不会是抠嗓子眼抠的吧. 丫那嘴利索的~不生儿育女都浪费了!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1 04:28
那个傻缺记者就是主流媒体的真实写照——这样,所有问题就都能理解了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1 04:28
对记者有利的视频怎么剪切了.你想想.符合常理吗?
最后记者说话.一般的人都能看出很假.
还有为什么采访用有摄像机还用*.符合常理吗?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1 04:29
1、周在采访时不知道德云社手里有这段监控录像,这是后来德云社召开发布会的时候放的,所以显而易见周是在夸大其词。
2、有句老话叫人怕出名猪怕壮,一样的道理,*打出头鸟。
3、应该是没有什么指使者,记者就是找茬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