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都必须开庭宣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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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8 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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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2 16:58
刑事案件乃公诉案件之一,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国家向相应级别之人民*提交诉讼请求而产生,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条文审慎对待。
若提起公诉之案件,经过人民*审查,确认起诉书所列明的指控罪行清晰明确,则应依法决定进行开庭审判。
由此可见,并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公开开庭及宣判的程序。
然而,在正式的法庭审判过程中,有时会出现一些阻碍正常审判流程的情况,譬如有必要召见新的证人上庭作证、要求以新取获得的证据材料佐证、需要申请重新进行鉴定或勘校,等等。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适当的程序延长期限。
此外,若被告人人身患重病、已经逃离案发现场,以及自诉方自己身患重疾却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其出庭申辩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案件长久以来无法继续审理时,可以适时地中止审理。
但当这些中止审理的原因得到解决之后,应当及时恢复审理工作。
同时要注意,这期间是不计算在审理期限之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