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中离职补偿金的约定大于法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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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8 0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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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5 17:56
不能。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只对高工资收入者的经济补偿标准及补偿年限做出了*,而对非高工资收入者的经济补偿标准及补偿年限则没有任何*。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实践中有很多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往往一走了之,不履行工作交接的义务,这时候用人单位可暂不予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的支付时间做出规定,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司法实践中,很多劳动者不履行工作交接义务,却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按照以往的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和履行工作交接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用人单位不能因劳动者未履行工作交接而拒绝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常常导致劳动仲裁机构或*判令用人单位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但劳动者最终也没有履行工作交接的义务。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5 17:56
不能的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