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8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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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9 03:37
本司法解释主要针对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明确了相关处理原则。城镇房屋特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产,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案件可参照,但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需按其规定处理。福利性住房租赁合同纠纷不适用此解释。
未取得或未按规划许可证建设的房屋租赁合同,若在一审辩论结束前获得许可,合同可认定为有效。对于临时建筑的租赁,未经批准或超出使用期限的部分无效,但经批准延长的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有效。
房屋租赁合同未按规定登记备案,不影响合同效力,除非双方约定此为生效条件。合同无效时,占有使用费的支付和损失赔偿依照相关法律处理。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装饰装修的,装修物处理需根据合同无效原因和双方过错进行区分。
转租时,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的部分可能无效,但出租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的,转租合同通常有效。次承租人可代偿租金,超出部分可向承租人追偿。关于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享有一定保护,但存在例外情况。
租赁期间所有权变动时,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但特定情形下例外。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出售租赁房屋时,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司法解释对于此前已终审的案件不适用。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是最高人民*的司法解释,该解释经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研究通过,于2009年9月1日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