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清算清算组人员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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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8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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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5 16:54
自行清算清算组人员的规定是:有限责任公司是可以自行组成清算组的,但是要照顾其他的股东的利益。如果是有限公司自行解散的,其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这并不表明清算组必须吸收所有股东参加。股东参加清算组的权利属于股权中的共益权,应遵从资本多数决规则。 公司强制清算中的清算组对清算事项有争议的,应当参照《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由清算组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决议。
有限公司自行解散的,其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这并不表明清算组必须吸收所有股东参加。股东参加清算组的权利属于股权中的共益权,应遵从资本多数决规则。
(一)清算报告、财产分配方案需经股东会通过
《公司法》第184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188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可见,有限公司的清算方案以及之后的清算报告,都需要经公司股东会确认后,才可以进一步执行。因此,对于未参与清算组的小股东,可以通过参加股东会,审议财产分配方案和清算报告,来积极表达自己对公司清算事宜的意见,并行使表决权,以期维护自身利益。
(二)清算过程和财产分配方案不能侵害未参加清算组股东的自益权
股东的自益权在公司清算过程中,主要体现在对剩余财产的分配上。正如前文所述,股东的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作为股东自益权的内容,无论是公司还是大股东都不能以任何方式予以剥夺或侵害。
若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或在财产分配方案中剥夺或损害了小股东的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例如清算组有隐匿、转移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比例低于小股东持股比例等行为的,则这种行为或分配方案自始无效,小股东有权要求追回剩余财产并要求追加分配剩余财产,在不能追回的情况下,有权要求清算组成员予以赔偿。
(三)未参加清算组的股东可对清算过程行使知情权
未参加清算组的股东可以通过行使知情权的方式了解清算组是否有损害其利益的行为。“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股东行使知情权同样适用于公司清算阶段,未参与清算组的小股东如需了解清算过程,可以对清算过程行使知情权,例如要求查阅、复制清算过程中形成的清算组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只要具有正当目的,还可以要求查阅清算过程中形成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若行使知情权遭遇公司清算组阻碍,未参加清算组的股东可以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
在实际的生活中,公司清算组的职能也表明清算组是公司清算阶段的执行机构,而非议事决策机构,有限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确定由部分股东参加的清算组成员。未参加清算组的股东可以通过审议和表决清算报告及财产分配方案、对清算过程行使知情权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