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三章 施工、监理与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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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8 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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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8 18:16
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工程中的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和迁移工程实行招投标和工程监理。这确保了项目的公平竞争和专业的监督,以达到文物保护的高标准。
第十八条:重要文物保护工程需要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报批招标文件及拟选用的施工单位。这一程序确保了工程的合规性,并选择了具备专业能力的承包商。
第十九条: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施工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施工单位需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包括编制施工方案、接受文物保护培训、记录施工过程、进行自检、提交竣工资料和负责保修。这一步骤确保了工程的质量和文物保护的完整性。
第二十条: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新的文物、资料或重大问题,需立即记录并保护现场。随后报告原申报机关,以寻求处理办法。这保证了在施工过程中对文物的保护和及时处理任何可能影响文物保护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如需变更或补充已批准的技术设计,由工程业主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现场洽商并报原申报机关备案。对于重大变更,必须获得原申报机关的批准。这确保了设计的灵活性和合规性,同时保持了工程的严谨性。
第二十二条:文物保护工程应当按工序分阶段验收,以确保工程的每个阶段都达到标准。重大工程告一段落时,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阶段验收,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三条:工程竣工后,业主单位需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评,并提交相关报告和资料。工程资料需立卷存档并归入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以备将来查阅和评估。重要工程应在验收后三年内发表技术报告,为未来的文物保护提供参考。
第二十四条:对工程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业主单位应及时组织整改,确保工程达到预期的文物保护标准。
第二十五条:文物保护工程的各相关单位需建立工程行政、技术和财务文件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所有工程资料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这为文物保护工作提供了坚实的管理基础和历史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