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8 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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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1 13:53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第三章详细规定了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过程,包括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查以及最终的处罚决定。
首先,第二十二条规定了立案条件,如果环保部门发现有涉嫌违法的行为,且应给予行政处罚,且违法行为发生在本机关管辖范围内且未超过2年(除法律规定外),则会进行立案。如果不符合这些条件,第二十三条规定可以撤销已经立案的案件。
对于紧急情况,第二十四条规定可先行调查取证,然后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第二十五条规定应移送给有管辖权的部门。
调查取证阶段,第二十六至三十一条详细阐述了专人负责、协助调查、调查人员的权利和责任,以及当事人应配合调查的义务。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在第三十二至三十八条中有明确的规定,包括现场检查笔录、取样记录、监测报告等的制作和处理。
案件审查在第四十六至四十七条中,审查内容包括管辖权、事实清晰性、证据确凿性、程序合规性等。如果需要,可能需要补充或重新调查取证。
在作出处罚决定前,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处罚告知和听证的权利,第四十九条则处理当事人申辩的情况。第五十一条至五十四条规定了处罚决定的具体内容、制作和送达程序,以及处理决定的时限和送达方式。
整个过程强调了公正、合法和程序的严谨,确保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有效管理和处罚。
扩展资料
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监督和保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该《办法》经2009年12月30日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3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2010年1月1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公布。《办法》分总则、实施主体与管辖、一般程序、简易程序、执行、结案和归档、监督、附则8章82条,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8月6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