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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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5分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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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8 11:57
在营口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十章中,有相关规定如下:
第四十二条,借款人若将用于贷款抵押的房产在贷款未结清期间因拆迁等原因发生转移或灭失,需立即通知公积金管理中心。此时,借款人可以选择重新设定抵押或提前偿还贷款,以保障贷款权益。
第四十三条,关于房屋产权的手续费用,如登记费和公证费,根据办法,这些费用应由借款人承担,以确保贷款流程的顺利进行。
第四十四条,公积金中心拥有对本办法的权威解释权,对于任何疑问或解释需求,借款人应直接咨询公积金中心以获取准确信息。
最后,第四十五条明确了本办法的实施时间,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1999年7月6日市*发布的《营口市个人购买住房*性抵押贷款办法》(营政发〔1999〕32号)将被本办法取代,不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