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8 08:59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2 03:15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其他成员应当对党组讨论和决定的事项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服从党组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在其他场合发表不同意见。
扩展资料:
2015年6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对推进党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九大党章修正案对党组职责作了充实,进一步明确了党组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党中央根据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对条例予以修订完善。
2019年3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4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自2019年4月6日起施行。
这次《条例》修订,进一步细化了党组设立的条件标准。一是对应当设立、可以设立、不设立党组的情形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关以及有关管委会的工作部门应当设立党组。
领导机关中的党员领导成员不足3人的、与党的机关合并设立或者合署办公的、由党的机关代管或者管理等并纳入党的机关序列的、县级以上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共青团组织、中管企业的下属企业以及地方国有企业、地方文化组织和社会组织等不设立党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