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8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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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2 12:50
*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有关信用卡的规定如下:第五十四条[信用卡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