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9 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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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7 05: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第五章详细规定了品种权的审查与批准程序。
第三十三条规定,审查和复审人员在初步审查到无效宣告程序中,若存在与申请人或代理人有亲属关系、直接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审查的情况,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回避,由品种保护办公室或复审委员会主任决定回避决定。
对于包含多个品种的申请,第三十四条规定品种保护办公室要求申请人进行分案申请,逾期未处理将被视为撤回。分案申请需按要求办理手续,明确原申请信息及优先权情况,不得超出原申请文件范围。
第三十五条规定,品种保护办公室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检查是否符合条例规定,近似品种选择和亲本公开性等。审查意见需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疑问需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否则视为撤回。如不符合规定,申请将被驳回。
第三十六条规定,提交的与申请相关的材料需符合规定格式,否则视为未提出。当事人现场提交的材料,当面说明问题后退回;邮寄的则退回审查意见和材料,不清地址采用公告退回。
第三十七至第四十一条则涉及异议提出、申请文件修改、实质审查、驳回和授予品种权的具体流程。品种权申请在授予前需经多轮审查,申请人需在规定时间内配合并缴纳相关费用,逾期将被视为放弃权利。复审委员会负责审理驳回、无效宣告和更名案件。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公正性和有效性,确保品种权的授予程序严谨有序。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于2007年9月19日由农业部令第5号公布;根据2011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公布的《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该《实施细则》分总则,|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授予品种权的条件,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品种权的审查与批准,文件的提交、送达和期限,费用和公报,附则8章61条,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6月16日农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