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9 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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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7 03: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第八章附则规定了假冒授权品种行为的几种情况,包括:
农业行政部门在处理封存或扣押的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时,应在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如遇复杂情况,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但最长不超过六十日。
针对品种申请权或品种权的纠纷,当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被受理时,当事人有权向品种保护办公室申请中止相关程序。申请时需提交申请书和法院受理文件副本,并在判决生效后请求恢复程序。有关中止期限为一年,若纠纷未解决且需要延长,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否则程序将自行恢复。
对于被视为撤回、驳回或主动撤回的品种权申请,自其失效日起满两年后将不再保存案卷;宣告无效的品种权案卷自无效宣告日起,终止的品种权案卷自失效日起满三年后不再保存。该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1999年发布的旧细则自此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于2007年9月19日由农业部令第5号公布;根据2011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公布的《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该《实施细则》分总则,|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授予品种权的条件,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品种权的审查与批准,文件的提交、送达和期限,费用和公报,附则8章61条,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6月16日农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