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四章 信息和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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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3 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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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1 18:34
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四章主要围绕信息和档案管理展开。具体而言,第二十八条指出管线中心应建立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平台,负责信息收集、存储和更新工作,确保信息的完整、准确与及时性,实现实时录入、动态管理与信息共享。
第二十九条要求地下管线产权与管理单位建立专业系统,及时上报地下管线信息,包括现有、新建、改建、扩建和报废情况。
第三十条说明管线中心有权向公众提供地下管线信息查询与咨询服务,特别是涉及政府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时,提供免费服务。同时,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和产权管理单位可免费查阅本单位档案。
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地下管线信息系统或非本专业管线信息时,需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则可免费查阅非本专业管线信息。
第三十二条要求建设单位在申请地下管线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需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明确报送内容和要求。
第三十三条指出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若施工许可证与建设工程一并办理,竣工档案亦可一并移交。
建设单位的竣工档案应包含地下管线工程项目施工文件、监理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地下管线竣工测量结果及其他应归档文件资料。
第三十四条则规定每五年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与相关部门合作,组织一次地下管线专项普查,地下管线产权与管理单位需给予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