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1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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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5 07:45
根据近日出台的《关于坚决抑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规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的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进行了新的调整。此次认定标准强调了“认房又认贷”,即如果贷款人在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或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中已登记有一套或以上住房,或者之前已使用贷款购买过住房,再次申请贷款时,即使未完成交易,也可能被视为二套房。贷款*将实行差异化,例如,对第二套房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针对非本地购房者,通知提出了不同的信贷*。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将按本地居民的二套房认定标准执行,而未能提供相应证明的,将执行更高利率的二套房或以上*。在商品住房价格过快上涨或供应紧张的地区,银行可能暂停发放贷款,但具体哪些地区适用并未明确,可能引发地方*的灵活性操作空间。
此外,银行被赋予了补充调查的权利,除了查询交易系统,还可以通过征信记录、面谈和实地访问等方式确认购房人的实际情况,弥补交易系统可能存在的不足。对于无法提供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借款人,需提供书面诚信保证,进一步强化了认房认贷的执行机制。
此次通知被视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操作指南,为银行提供了清晰的执行依据,弥补了过去交易系统不完善导致的漏洞。尽管大部分银行已经可以查询交易情况,但早期的购房记录可能无法直接获取,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贷款认定的复杂性。
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颁布,主要目的是为了贯彻落实《*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贷款申请人(以下简称借款人)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自2010年5月2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