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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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6 01:43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第272条明确规定,所谓“挪用资金罪”是指在包含公司、企业乃至其他各类社会团体在内的机构中任职的工作人员,其滥用职务权力,私自将所在单位的资金挪用于自身用途或借贷予他人,倘若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尚未偿还,亦或是虽然未达三月之期,然数额较大且涉及到营利性质的活动或非法活动时,便构成了此项罪行。而对于那些擅自挪用资金的股东来说,若能于提起公诉之前,迅疾地将所侵占之资金如数归还给原单位,依照这条规定,可依法获得从轻或减轻刑罚的宽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