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0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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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6 01:13
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采购管理细则中,预算和计划的管理占据重要地位。
首先,采购单位在制定下一财政年度的部门预算时,需将政府采购项目及相关资金预算单独列于采购预算表中,并根据预算管理关系逐级上报(第十条)。
年度政府采购项目的执行标准依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第十一条)。
接下来,规划与财务司会根据财政部批准的部门预算,整合编制全系统的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各单位需要按照规定制定本单位的采购实施计划(第十二条)。
在收到部门预算下达后,采购单位需在20个工作日内提交本单位的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给规划与财务司(第十三条)。
任何采购预算的调整或补报都需要及时反映在政府集中采购或部门集中采购的实施计划上,未列入预算、未经调整或补报程序的项目,不得进行采购活动(第十三条)。
为加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于2004年12月7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环函〔2004〕451号印发。《实施细则》分总则、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政府采购管理、政府采购备案和审批管理、招标投标管理、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理、附则7章31条,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