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0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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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4 01:50
七、有关问题的具体规定
(一)军队转业干部套改工资标准:根据其现任职务,套改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如现任职务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套改级别工资,执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
(二)广州、深圳市公务员职务工资对应关系:市级正职、副职等职务分别相当于国务院部委的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等;处长及以下职务与国务院部委相同。级别工资根据职务套改规定确定,市级正职、副职套改级别工资高定一个级别,处长及以下职务人员按相同职务人员套改。
(三)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荣誉性高定工资: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仍保持荣誉的,可在套改工资基础上适当高定工资档次,最多不超过两个档次。
(四)工资制度改革后固定与浮动工资政策继续执行。已按国发等文件固定晋升工资档次的人员,在套改工资基础上高定一个档次。
(五)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人员工资套改:受降级、撤职处分的公务员低定级别工资;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机关工人降低岗位工资档次;被判处特定刑罚的人员处罚期满后工资套改。
(六)立案或停职审查人员工资改革暂缓,审查结束后按规定办理。
(七)取得较高学历公务员工资待遇调整:工资低于新录用同学历公务员转正定级待遇的,按转正定级待遇执行。
(八)考核为基本称职的年度不影响晋升级别或岗位工资档次。
(九)具体问题: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人员在工资办法出台前暂按此执行;工资关系未转入现单位的需转入后参加改革;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套改级别工资;从事业单位、企业调入的人员根据情况确定级别工资;截至特定日期应退休人员按规定增加退休费。
八、实施时间: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九、经费来源:由省级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
十、组织实施:省直单位由省人事厅、省财政厅负责,市、县(区)实施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关乎广大机关工作人员切身利益,各地区、部门和单位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政策规定,确保改革平稳进行。
根据《公务员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这一规定奠定了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基本框架,为今后改革和完善公务员工资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公务员工资制度的改革方向是,归并简化现行基本工资结构, 将基本工资确定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部分,适当拉开不同职务的工资差距;强化工资级别与待遇挂钩;在清理整顿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自行建立的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实行分类管理的工资制度,以适应公务员分类管理的需要;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和特殊岗位津贴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