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调户口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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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3 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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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3 07:30
跨省调户口的规定是:我国的公民迁移,除在本户口管辖区内移居,只作住址变动登记,不作迁出、迁入登记外,凡是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的,均可办理迁出、迁入登记。办理市内户口迁入,应持法律所规定的户口迁移的证明证件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一般来说个人申请、迁出地的准迁证、迁入地的准迁证、身份证明,去原籍的派出所办理一下就行了。但是户口迁移的情况多多,就看属于哪一种了。户口迁移,应遵循人户一致和居住地登记的原则。公民迁移,除在本户口管辖区内移居,只作住址变动登记,不作迁出、迁入登记外,凡是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的,均可办理迁出、迁入登记。办理市内户口迁入,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1)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市内户口迁移证;
(2)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3)新立户的要有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或房屋产权证明;
(4)迁入人符合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条件的,每人交本人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已满16周岁,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每人交照片一张;
(5)因结婚迁入的要持结婚证;
(6)迁入农村地区的农业人口要有迁入地乡镇*和村委会同意迁入的证明;
(7)迁入非直系亲属户内的,应征得迁入地派出所同意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跨省迁户口的流程及所需手续材料如下:
申请人向迁出地*派出所(行政批科)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手续材料:
1、户口准迁证。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3、拟迁出户的居民户口簿。
*派出所(行政批科)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规定: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中规定:
第三十条 公民离开户口登记的常住地到另一常住地实际长期居住的,应当由迁移人或者户主及时向*派出所申报迁移登记。
第三十一条 公民申报迁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并按规定申领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等户口迁移证件。
我国的户口迁移是我国常见情形之一,但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户口迁移的种类是多种多样的,包括省内的户口迁移以及各市之间的户口迁移等,此时都是需要注意遵循法定的原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