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四章 鉴定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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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3 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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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2 12:50
医学会在处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有明确的流程和规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自接到鉴定申请之日起5日内,医学会会通知争议双方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内容。当事人需在收到通知后的10日内提交所需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否则将不予受理,并需说明理由。
然而,有几种情况下,医学会会拒绝受理鉴定申请。首先,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的当事人将被拒;其次,涉及多个医疗机构且已有机构受理的争议;调解或判决后的争议;已提起民事诉讼(司法机关委托除外)的案件;非法行医导致的伤害案件;以及卫生部规定的其他不适用情况。
鉴定的委托费用也有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时,需协商预先支付;由卫生行政部门移交的,提出争议的一方需先缴纳;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鉴定结果决定费用支付方。在鉴定过程中,如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材料、提供虚假信息、拒绝缴费或遇到卫生部规定的其他中止条件,医学会有权中止鉴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