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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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3 07:0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八章法律责任规定了对违反测绘法行为的处罚措施。以下是部分条款内容的概述: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建立或采用不符合标准的地理信息系统,第四十条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能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最高罚款可达十万元。
第四十一条强调了未经批准采用国际坐标系统或擅自发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违法行为,处罚包括警告、改正和罚款,严重者可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针对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测绘活动、测绘单位违规行为,如超越资质范围、冒用他人名义等,均有明确的罚款、停业整顿或吊销资质等处罚。
测绘项目发包单位的违规行为,如发包给无资质单位或迫使低于成本承包,第四十四条规定了改正措施和罚款,涉及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测绘成果管理的违法行为,如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或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了相应的罚款、暂扣或吊销测绘资质的处罚,以及赔偿责任。
对于涉及地图编制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如错绘、漏绘或泄密,第四十九条提及了刑事和行政责任。
对于损毁测量标志或从事危害其安全的行为,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规定了警告、罚款和法律责任,严重者可能涉及驱逐出境或追究刑事责任。
测绘资质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和相应*部门决定,而责令限期离境则由*机关作出决定。
最后,第五十三条规定了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责任,包括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将受到相应行政处分和刑事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于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75号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