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后直接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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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3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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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3 02:30
1. 当委托加工物资含有消费税并在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时,计算应交*的公式为:销项税额 - 进项税额。
2. 会计处理流程如下:
- 发出委托加工物资时:
- 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
- 贷记“原材料”科目
- 支付加工费时:
- 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
- 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进项税额)”科目
- 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 支付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时:
- 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
- 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 收回委托加工物资时:
- 借记“库存商品”科目
- 贷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
- 销售物资时:
- 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 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 贷记“应交税金--应交*(销项税额)”科目
- 结转销售成本时:
- 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 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3. 委托加工物资是指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成新的材料或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物资。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包括加工中实际耗用物资的成本、支付的加工费用及应负担的运杂费、支付的税费等。
4. 委托加工物资的账务处理应设置“委托加工物资”科目,用以反映和监督委托加工物资的增减变动及其结存情况。借方登记委托加工物资的实际成本,贷方登记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剩余物资的实际成本。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企业尚未完工的委托加工物资的实际成本。委托加工物资也可以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进行核算,其方法与库存商品相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