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11:40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天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引渡法第五节详细规定了引渡的执行过程。第三十八条规定,引渡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当国务院决定准予引渡时,外交部应通知公安机关,并与请求国协商确定移交被请求引渡人的具体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与执行引渡相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十九条指出,当执行引渡时,公安机关应依据人民法院的裁定,向请求国移交与案件有关的财物。若被请求引渡人因死亡、逃脱或其他原因无法执行引渡,则仍可向请求国移交上述财物。
第四十条规定,请求国若在约定的移交日期后十五日内未接收被请求引渡人,则视为自动放弃引渡请求。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被请求引渡人,外交部可以不再受理该国对同一犯罪再次提出的引渡请求。若请求国因无法控制的原因在上述期限内无法接收被请求引渡人,可以申请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此外,也可以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重新约定移交事宜。
第四十一条表明,被引渡人在请求国的刑事诉讼终结或服刑完毕前逃回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据请求国再次提出的相同的引渡请求,可以准予重新引渡,无需请求国提交本章第二节规定的文件和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0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