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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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3 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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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3 17:10
根据税法规定,允许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有以下几种情况:
1. 购买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2. 购买免税农产品时,取得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按13%抵扣。
3. 购入免税粮食的普通发票金额,按13%抵扣进项税额。
4. 外购货物和销售货物的运费,按7%的运费结算单据抵扣。
5. 生产企业收购废旧物资的普通发票上注明金额,按10%计算抵扣。
6. 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的专用发票税额,可抵扣销项税额。
然而,有以下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1. 没有按规定取得或保存抵扣凭证,或凭证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额。
2. 会计核算不健全或无法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一般纳税人,不适用专用发票抵扣。
3. 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4. 非正常损失的货物或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税额。
5. 外商投资企业购买中国原材料用于直接出口的,进项税额不得退税和抵扣。
6. 防伪税控系统专用发票未在规定时间内认证通过或未按规定核算抵扣的。
7. 进货退出或折让时的增值税应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8. 购买货物的返还资金需冲减相应进项税额。
如果已将这些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结转,查实后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扩展资料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承担的增值税税额。所说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包括外购(含进口)货物或应税劳务、以物易物换入货物、抵偿债务收入货物、接受投资转入的货物、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以及在购销货物过程当中支付的运费。在确定进项税额抵扣时,必须按税法规定严格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