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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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3 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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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3 17:31
苏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的法律责任在《管理办法》的第八章中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第三十七条,若行为违反了本办法,且法律、法规已有相应的处罚措施,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无需赘述。
针对违反办法的行为,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具体的处罚措施。例如,若未按照第九条的规定建设人防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的连接通道,或者未预留连通口,建设单位将受到人防主管部门的责令改正,并可能面临一万元至三万元的罚款。类似情况包括:第十条要求新建民用建筑需提交人防工程立项申请;新建居住小区地面面积超过20万平方米未按规定规划专用工程的;未按规定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书;使用不符合标准的防护设备;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未取得《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以及改造和装修方案未经核准等,这些行为都可能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对人防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的处理。如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相关部门将对相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进行依法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还将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