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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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2年6月29日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此决定在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中获得通过。随后,该修订案在2012年9月21日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并正式生效。从公布之日起,此条例开始在成都市实施。
该公告表明,成都市对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管理法规进行了适时的更新和完善,旨在提升城市管理的规范化和透明度,确保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此次修订反映了成都市对法治建设的持续投入和对公众利益的重视。自10月10日起,成都市的行政执法人员需要按照新条例的规定执行工作,以期更好地服务于市民和社会公共利益。
《成都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经2001年12月13日成都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2002年1月18日四川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批准;根据2012年6月29日由成都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1日四川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的决定》修正。该《条例》分总则、执法制度、执法规范、执法监督、责任追究、附则6章35条,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