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期间女方遭受家暴,女方能否要求男方给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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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1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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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9 14:42
从《民法通则》与《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来看,张某能够以身体健康权受到伤害为由,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损失。
广东常正律师事务所王镇德律师以案说法:
张某时常因为生活琐事与她的老公李某发生矛盾,两人吵得激烈了难免会出现肢体冲突,轻则两人面部会相互抓伤,重时张某被她老公打得胳膊骨折不能上班工作。考虑到两个孩子尚小,张某不想离婚,但她想通过起诉的方式要求她老公损害赔偿。
提问:在不请求判决离婚的情况下主张损害赔偿,能否得到*支持?
王镇德律师解答:
一、未离婚提损害赔偿请求,不支持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来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起诉离婚,而是以遭受家庭暴力为由主张损害赔偿,*不予支持。所以,张某的主张不会得到支持。
二、以身体健康权受伤害提赔偿损失,支持
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用等。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应予受理。
从《民法通则》与《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来看,张某能够以身体健康权受到伤害为由,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