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请了解劳动法相关的朋友帮帮忙!!!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1 17:12
我来回答
共5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0 14:02
关于经济补偿金楼上已经回答了,我答一下养老保险的问题。
1、养老保险的法律依据。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从1991年国务院发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开始推广,但那只是个纲领性文件,国务院并没有制定有关行政法规。你说的1994年的文件我猜应该是指1993年7月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这个文件你可以在网络上很容易地找到。需要注意的是,在国务院的号召下,各地纷纷制定了自己的养老保险地方法规,建议你搜索一下你本地的地方法规,很重要。
2、社会保险不作为劳动争议受理,你应该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例如社保局)循行政途径解决。目前的劳动争议处理模式是劳动仲裁加劳动诉讼,社会保险问题究竟能否按劳动争议处理,各地劳动仲裁委和法院有不同理解,但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已通过《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统一了意见,其思路是:交纳社会保险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但其义务是向社会保险机构交钱而不是直接向员工交钱,因此,企业不交社保,应由社保机构处理,而不是由员工提起劳动争议。我所在的城市就是这样处理的。补充一点,最高院的解释(二)并未直接规定企业欠交社保法院不受理,不排除你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和法院有不同理解。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0 13:55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0 14:03
已经工作了24年,不管有没有合同,只要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就受劳动法保护。并且可认定为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试用期最多是6个月,6个月后没辞退,从法律认可角度来说,法律是认可他是正式员工的。
对此,工作十年以上的辞退的,应该有补偿金,这是一笔比较大的补偿,是按工作年限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为标准的补偿。
凡是存在劳动关系,并工作达到一定期限的,是要交各种保险金的,包括养老保险金。你完全可以要求补给你们13年的养老金。
如其拒绝,你得先申请劳动仲裁,再不服可以提起诉讼。这个是仲裁前置的,不能直接提起诉讼。
1.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且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劳动者患重病或者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4)用人单位因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劳动者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
3.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经济补偿金以职工工资为计算标准。工资计算标准是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和经济性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给予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应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支付。
4.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后,还能再领取失业保险金吗?
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劳动者参加了失业保险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也不会因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而停发或减发失业保险金。
5.国有企业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后,须向职工支付生活补助费吗?
2001年10月国务院废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后,劳动保障部规定: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有关生活补助费的支付问题,地方有规定的,按地方规定执行。地方没有规定的,以《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简称《规定》)废止时间为准,对在《规定》废止前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计发劳动者至《规定》废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对在《规定》废止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
对于国有企业改制的,企业中的原国有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后是否支付生活补助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来源: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能拿24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法律规定不满15年是不给职员单位所交你已经工作了24年,完全可以要求其支付所有养老金,但不是一次性支付的(哎,这么多答案就我最详细,郁闷了)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0 13:57
已经工作了24年,不管有没有合同,只要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就受劳动法保护。并且可认定为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对此,工作十年以上的辞退的,应该有补偿金,这是一笔比较大的补偿,是按工作年限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为标准的补偿。
凡是存在劳动关系,并工作达到一定期限的,是要交各种保险金的,包括养老保险金。你完全可以要求补给你们13年的养老金。
如其拒绝,你得先申请劳动仲裁,再不服可以提起诉讼。这个是仲裁前置的,不能直接提起诉讼。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0 14:03
最好到当地的劳动部门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