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视同缴费年限工作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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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1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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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12 18:48
连续工龄按相关规定可视同缴费年限
*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基准点为2014年10月1日。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行事业单位养老制度改革,改革实行“老人”老办法、“中人”中办法、“新人”新办法,2014年10月之前参加工作未退休的人员叫“中人”。
《通知》明确指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在2014年9月30日前符合国家和省工龄*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按照养老保险*规定可视同缴费年限的工作年限(按月计算)。
对于国有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经调动或被录(聘)用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在当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符合国家及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对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的,录(聘)前实际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时间应作为实际缴费年限,不得做为视同缴费年限。
对改革前原试点期间参保单位应保未保、欠费、中断缴费人员,应保未保、欠费、中断缴费期间不得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对确定放弃补费的,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提交自愿放弃补缴养老保险费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对其放弃补缴养老保险费期间的年限作出视同缴费年限扣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