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人负有哪些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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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1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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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3 17:47
留置权是我国民法典规定的一种担保物权,留置权具有优先效力,优先于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人是指留置债务人的标的物的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直接就该留置物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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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人负有哪些义务
律师解答:
1.留置权人应当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2.妥善保管是指留置权人应根据留置物的性质、保管的场合及保管的技术规程要求,采取适当的保管措施,保持留置物的完好状态,保障其数量和质量。
3.因留置权人保管不善造成留置物灭失的、短少、损坏的,留置权人应依过错原则负赔偿责任;如果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过错引起的,应由有过错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如果损害是因不可抗力引起的,则由留置物所有人自己承担。
律师补充:
留置权实现的条件:
(一)债权人持续不断地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留置合法成立后,债权人若丧失 对留置动产的持续占有,会导致留置权的丧失;
(二)债务人不按约定期限履行债务;
(三)不存在妨碍留置权实现的法定或约定情形。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一条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五十二条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四百五十四条 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拍卖、变卖留置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