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土资源数据管理办法第三章 国土资源数据生产和汇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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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1 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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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4 15:28
湖南省的国土资源数据管理工作在第三章中详细规定了数据生产和汇交的流程。首先,第九条强调数据主管部门在规划和实施重大专项时,需将数据生产纳入其中,确保数据的获取和利用。生产过程需遵循业务规定和国家、行业标准,确保规范性。
第十条明确了数据验收或确认制度。对于由重大专项生成的基础和专题数字化成果,需本级数据主管部门检查合格后,再由省主管部门组织统一验收,不合格成果需重新申请预检。政务管理数据由数据主管部门确认,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形成的成果也需经过数据主管部门的确认。
第十一条规定了数据的统一汇交制度。各类数据分别由数据生产单位向数据保管单位汇交,政务管理数据则通过系统自动进入,法律法规规定的则由管理相对人报送。省国土资源厅的使用数据汇交范围,有明确的规定,并可根据需要进行补充。
数据生产单位需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和完整性,并通过网上汇交或光盘介质进行。数据汇交时间根据数据类型和更新频率有所不同,如定期更新的应在验收后15日内,非定期更新的则在3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的延期汇交需经数据主管部门批准。
对未按规定期限汇交或更新数据的行为,将受到数据主管部门的处罚,包括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对于伪造数据或弄虚作假的行为,将严厉惩处,包括数据销毁、改正命令以及责任追究。
最后,数据汇交完成后,数据保管单位会出具数据汇交凭证,经过数据主管部门审查和保管单位检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