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第二章 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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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30 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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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9 06:01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的第二章详细规定了征收决定的条件和程序。当*和经济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时,如国防建设、基础设施、公共事业、保障性安居工程、旧城区改建以及符合相关规划的项目,由各区县(自治县)*和北部新区管委会作出决定。征收项目必须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且在制定规划时需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房屋征收部门与相关部门共同提出项目,经过审查确定后,将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包括土地和房屋交易、营业执照核发等,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房屋调查登记是征收工作的重要一环,被征收人需配合提供相关信息。评估机构的选择可以通过协商或随机选定,评估结果将用于补偿方案的制定。
征收补偿方案需经过论证、公示和公众意见征集,如旧城区改建中出现异议,将组织听证会。补偿方案内容包括征收范围、签约期限、补偿方式、产权调换房源等关键信息。在征收决定前,还需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确保补偿费用的到位和专款专用。
对于主城区大规模的征收项目,补偿方案和相关资料需报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征收决定的作出需经过*常务会议讨论。征收决定公告将包括补偿方案和法律救济途径,并强调做好征收与补偿的宣传和解释工作。房屋征收的同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将被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