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销权的行使方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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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1 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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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6 03:28
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抵债务的履行,双方各自的债权和对应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
网友咨询:
抵销权的行使方式是怎样的?
律师解答:
抵销权在性质上是形成权,依据当事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效果,导致权利、义务变动。抵销属于形成权,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抵销附有条件或期限的,抵销的意思表示不生效力。同时,行使抵销权系处分债权的行为,因此需要抵销人有处分权。
抵销权可以通过通知的方式行使,也可以通过提出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方式行使。抵销权的行使并不要求必须提起诉讼或反诉,即使发生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以抗辩方式提出,也可产生抵销的法律效果。
律师补充:
抵销因其产生的根据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法定抵销,是指法律规定抵销的条件,具备条件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发生抵销的效力。约定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合意协商一致,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发生抵销的效力。
抵销的意思表示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一经生效,其效力溯及自抵销条件成就之时,双方互负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消灭。双方互负的债务数额,是截至抵销条件成就之时各自负有的包括主债务、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在内的全部债务数额。行使抵销权一方享有的债权不足以抵销全部债务数额,当事人对抵销顺序又没有特别约定的,应当根据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主债务的顺序进行抵销。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6 03:32
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抵债务的履行,双方各自的债权和对应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
网友咨询:
抵销权的行使方式是怎样的?
律师解答:
抵销权在性质上是形成权,依据当事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效果,导致权利、义务变动。抵销属于形成权,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抵销附有条件或期限的,抵销的意思表示不生效力。同时,行使抵销权系处分债权的行为,因此需要抵销人有处分权。
抵销权可以通过通知的方式行使,也可以通过提出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方式行使。抵销权的行使并不要求必须提起诉讼或反诉,即使发生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以抗辩方式提出,也可产生抵销的法律效果。
律师补充:
抵销因其产生的根据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法定抵销,是指法律规定抵销的条件,具备条件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发生抵销的效力。约定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合意协商一致,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发生抵销的效力。
抵销的意思表示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一经生效,其效力溯及自抵销条件成就之时,双方互负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消灭。双方互负的债务数额,是截至抵销条件成就之时各自负有的包括主债务、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在内的全部债务数额。行使抵销权一方享有的债权不足以抵销全部债务数额,当事人对抵销顺序又没有特别约定的,应当根据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主债务的顺序进行抵销。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