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丢失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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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1 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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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7 05:58
丢失发票,无论是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都应遵循一定的程序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一旦发现发票丢失,应在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对于专用发票的丢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1995]292号)的第二项规定,纳税人必须要求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同时,纳税人需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并按规定程序缴纳“挂失登报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需经县(市)国家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签注意见后,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刊登“遗失声明”。
对于普通发票的丢失,日常税务管理中要求开具发票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在报刊或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因此,普通发票丢失,也可在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
综上所述,无论是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丢失,都需要采取相应的程序和措施,以便于税务机关进行管理和查找。在处理过程中,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避免因发票丢失带来的不便和可能的法律责任。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7 06:01
丢失发票,无论是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都应遵循一定的程序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一旦发现发票丢失,应在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对于专用发票的丢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1995]292号)的第二项规定,纳税人必须要求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同时,纳税人需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并按规定程序缴纳“挂失登报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需经县(市)国家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签注意见后,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刊登“遗失声明”。
对于普通发票的丢失,日常税务管理中要求开具发票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在报刊或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因此,普通发票丢失,也可在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
综上所述,无论是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丢失,都需要采取相应的程序和措施,以便于税务机关进行管理和查找。在处理过程中,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避免因发票丢失带来的不便和可能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