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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06)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30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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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8 15:3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选举和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促进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至七人单数组成,具体名额和人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几个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分布应当照顾村落状况。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后应当在三个月内举行换届选举。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换届选举的,由所在的乡、民族乡、镇*报区、县*批准,可以延期换届。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采取差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的方法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第五条 中国*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应当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和有关法律、法规,支持和保障村民行使民主权利。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市*统一部署,区、县和乡、民族乡、镇*负责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第七条 各级*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拨付。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从村集体管理费中列支。对选举经费支出确有困难的村,乡、民族乡、镇*应当给予适当补助。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区、县和乡、民族乡、镇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小组。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法律、法规和*;
  (二)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领导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
  (四)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受理选举工作中的申诉、投诉;
  (六)印制选票、选民证、委托书;
  (七)总结、交流换届选举工作经验;
  (八)整理、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九)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选举。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工作由村基层党组织主持,村民委员会予以配合;必要时也可以由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派人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五至九人单数组成。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主任一人,负责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产生后,应当将名单报乡、民族乡、镇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备案。第十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应当辞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职务。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不得同时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职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出缺,应当从被推选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中按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村民选举委员会不能依法履行职责时,由乡、民族乡、镇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派人召集、主持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重新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第十一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决定事项,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代表村民利益,倾听村*见,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热心为村民服务。第十二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法律、法规和*;
  (二)拟订选举工作方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实施;
  (三)组织提名、推选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五)宣传候选人、竞选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六)组织提名候选人,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介绍候选人情况,组织候选人演讲;
  (七)接受竞选报名,公布竞选人名单,组织竞选演讲;
  (八)组织投票选举;
  (九)公布选举结果;
  (十)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一)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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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选举和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促进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至七人单数组成,具体名额和人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几个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分布应当照顾村落状况。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后应当在三个月内举行换届选举。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换届选举的,由所在的乡、民族乡、镇*报区、县*批准,可以延期换届。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采取差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的方法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第五条 中国*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应当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和有关法律、法规,支持和保障村民行使民主权利。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市*统一部署,区、县和乡、民族乡、镇*负责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第七条 各级*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拨付。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从村集体管理费中列支。对选举经费支出确有困难的村,乡、民族乡、镇*应当给予适当补助。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区、县和乡、民族乡、镇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小组。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法律、法规和*;
  (二)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领导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
  (四)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受理选举工作中的申诉、投诉;
  (六)印制选票、选民证、委托书;
  (七)总结、交流换届选举工作经验;
  (八)整理、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九)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选举。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工作由村基层党组织主持,村民委员会予以配合;必要时也可以由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派人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五至九人单数组成。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主任一人,负责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产生后,应当将名单报乡、民族乡、镇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备案。第十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应当辞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职务。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不得同时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职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出缺,应当从被推选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中按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村民选举委员会不能依法履行职责时,由乡、民族乡、镇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派人召集、主持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重新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第十一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决定事项,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代表村民利益,倾听村*见,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热心为村民服务。第十二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法律、法规和*;
  (二)拟订选举工作方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实施;
  (三)组织提名、推选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五)宣传候选人、竞选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六)组织提名候选人,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介绍候选人情况,组织候选人演讲;
  (七)接受竞选报名,公布竞选人名单,组织竞选演讲;
  (八)组织投票选举;
  (九)公布选举结果;
  (十)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一)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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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选举和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促进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至七人单数组成,具体名额和人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几个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分布应当照顾村落状况。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后应当在三个月内举行换届选举。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换届选举的,由所在的乡、民族乡、镇*报区、县*批准,可以延期换届。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采取差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的方法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第五条 中国*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应当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和有关法律、法规,支持和保障村民行使民主权利。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市*统一部署,区、县和乡、民族乡、镇*负责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第七条 各级*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拨付。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从村集体管理费中列支。对选举经费支出确有困难的村,乡、民族乡、镇*应当给予适当补助。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区、县和乡、民族乡、镇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小组。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法律、法规和*;
  (二)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领导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
  (四)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受理选举工作中的申诉、投诉;
  (六)印制选票、选民证、委托书;
  (七)总结、交流换届选举工作经验;
  (八)整理、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九)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选举。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工作由村基层党组织主持,村民委员会予以配合;必要时也可以由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派人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五至九人单数组成。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主任一人,负责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产生后,应当将名单报乡、民族乡、镇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备案。第十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应当辞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职务。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不得同时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职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出缺,应当从被推选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中按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村民选举委员会不能依法履行职责时,由乡、民族乡、镇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派人召集、主持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重新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第十一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决定事项,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代表村民利益,倾听村*见,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热心为村民服务。第十二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法律、法规和*;
  (二)拟订选举工作方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实施;
  (三)组织提名、推选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五)宣传候选人、竞选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六)组织提名候选人,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介绍候选人情况,组织候选人演讲;
  (七)接受竞选报名,公布竞选人名单,组织竞选演讲;
  (八)组织投票选举;
  (九)公布选举结果;
  (十)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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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选举和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促进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至七人单数组成,具体名额和人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几个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分布应当照顾村落状况。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后应当在三个月内举行换届选举。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换届选举的,由所在的乡、民族乡、镇*报区、县*批准,可以延期换届。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采取差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的方法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第五条 中国*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应当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和有关法律、法规,支持和保障村民行使民主权利。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市*统一部署,区、县和乡、民族乡、镇*负责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第七条 各级*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拨付。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从村集体管理费中列支。对选举经费支出确有困难的村,乡、民族乡、镇*应当给予适当补助。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区、县和乡、民族乡、镇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小组。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法律、法规和*;
  (二)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领导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
  (四)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受理选举工作中的申诉、投诉;
  (六)印制选票、选民证、委托书;
  (七)总结、交流换届选举工作经验;
  (八)整理、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九)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选举。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工作由村基层党组织主持,村民委员会予以配合;必要时也可以由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派人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五至九人单数组成。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主任一人,负责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产生后,应当将名单报乡、民族乡、镇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备案。第十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应当辞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职务。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不得同时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职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出缺,应当从被推选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中按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村民选举委员会不能依法履行职责时,由乡、民族乡、镇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派人召集、主持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重新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第十一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决定事项,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代表村民利益,倾听村*见,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热心为村民服务。第十二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法律、法规和*;
  (二)拟订选举工作方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实施;
  (三)组织提名、推选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五)宣传候选人、竞选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六)组织提名候选人,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介绍候选人情况,组织候选人演讲;
  (七)接受竞选报名,公布竞选人名单,组织竞选演讲;
  (八)组织投票选举;
  (九)公布选举结果;
  (十)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一)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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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选举和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促进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至七人单数组成,具体名额和人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几个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分布应当照顾村落状况。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后应当在三个月内举行换届选举。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换届选举的,由所在的乡、民族乡、镇*报区、县*批准,可以延期换届。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采取差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的方法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第五条 中国*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应当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和有关法律、法规,支持和保障村民行使民主权利。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市*统一部署,区、县和乡、民族乡、镇*负责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第七条 各级*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拨付。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从村集体管理费中列支。对选举经费支出确有困难的村,乡、民族乡、镇*应当给予适当补助。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区、县和乡、民族乡、镇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小组。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法律、法规和*;
  (二)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领导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
  (四)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受理选举工作中的申诉、投诉;
  (六)印制选票、选民证、委托书;
  (七)总结、交流换届选举工作经验;
  (八)整理、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九)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选举。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工作由村基层党组织主持,村民委员会予以配合;必要时也可以由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派人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五至九人单数组成。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主任一人,负责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产生后,应当将名单报乡、民族乡、镇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备案。第十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应当辞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职务。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不得同时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职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出缺,应当从被推选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中按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村民选举委员会不能依法履行职责时,由乡、民族乡、镇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派人召集、主持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重新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第十一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决定事项,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代表村民利益,倾听村*见,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热心为村民服务。第十二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法律、法规和*;
  (二)拟订选举工作方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实施;
  (三)组织提名、推选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五)宣传候选人、竞选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六)组织提名候选人,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介绍候选人情况,组织候选人演讲;
  (七)接受竞选报名,公布竞选人名单,组织竞选演讲;
  (八)组织投票选举;
  (九)公布选举结果;
  (十)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一)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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