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1 0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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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3 04:53
当父子之间产生矛盾而导致关系破裂,最后断绝父子关系,通常出现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家庭关系的破裂而导致的。那么,断绝父子关系后还有继承权吗,什么情况下会丧失继承权?
网友咨询:断绝父子关系后他还有继承权吗?
北京常鸿(天津)律师事务所黄书海律师解答:
一般情况下,断绝父子关系后仍然有继承权,但是如果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
《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但如果未尽到赡养义务,则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这是因为:首先,父母和子女的身份关系是基于血缘而形成的,这种关系因出生而产生。按照法理,因血缘而产生的身份关系是不能解除的,这是由生理学基础及自然规律所决定的。因此,血缘关系并不能因为一则声明而解除,这种声明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其次,根据《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时,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无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子女依法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如果一方未尽到赡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黄书海律师解析:
我国的法律法规没有对声明断绝父*女关系的性质作具体规定,因此,通过声明方式断绝父*女关系的并没有法律依据,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父*女关系有两种:
1、亲生父子关系是无法通法律的方式断绝的,因为这是事实关系,对具有血缘关系的直系血亲父*女关系,继承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亲关系而产生的,这种血亲关系是不能解除的。父母和子女声明或者协议脱离父*女关系的行为不符合法定丧失继承权的行为,这种声明没有法律效力,所以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2、另一种是没有血缘关系的拟制血亲的父*女关系。对于没有血缘关系的拟制血亲的父*女关系,可以依法解除,解除父子关系以后存在以下继承法提到的相关情况后才会失去继承权。
对于财产继承问题主要规定在我国的《继承法》里面。根据法律规定,继承可以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就是说,死亡人对财产的继承问题在遗嘱中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哪些可以继承财产,哪些人不可以继承财产。财产的继承必须按照遗嘱的内容办理。
法定继承则是说,死亡人没有立遗嘱,那么在其死后,财产的继承则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继承。我国法律规定了第一顺位继承人和第二顺位继承人,不存在第一顺位继承人时,第二顺位继承人才可以继承。而法律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即私生子,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
《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黄书海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专注债权债务、互联网金融、房产纠纷、婚姻家事、劳资争议、公司治理、合同、强执执行民商事领域贯通,同时办理普通刑事、行政案件;已为多家企业、个人提供服务;受人之托,忠人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