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1 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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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7 16:01
举办者是民办学校的原始创办者及资本筹措人。在民办学校实际运营过程中,因各种原因或情势变化,举办者可能发生变更。例如,有的民办学校举办者决定对外转让举办权;有的自然人举办者将举办者变更为公司或其他法人组织;也有的集团公司因自身业务发展的需求或受*变化影响对外转让学校的举办权。那么,民办学校的举办权是否可以转让?能否在转让时约定变更收益呢?本文将基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务情况,对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问题进行分析和梳理。
非营利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既可以是社会组织,也可以是个人。举办者主体资格需获得审批后方能获得。举办者的主要权益包括章程制定权、决策与管理权、薪资报酬权、获得补偿和奖励的权利以及知情权。根据《民促法》及《民促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的权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章程制定权、决策与管理权、薪资报酬权、获得补偿和奖励的权利以及知情权。其中,举办者有权参与学校的办学与管理,通过章程、理事会/董事会的集体决策机制间接行使决策管理权;举办者担任学校的董事长、校长等职务时,可通过学校的薪酬制度或董事会决议,获取与岗位、职责、业绩相匹配的工资、福利和奖金等。同时,举办者有权了解、掌握学校办学、管理活动、财务状况等重要信息,这是其应享有的合法权益。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在于,法律赋予举办者变更的合法性,并通过清算、学校决策机构、审批机关三道程序对举办者变更进行了规范和控制。举办者变更通常有四个步骤:由举办者提出、必须财务清算、经学校内部决策机制同意、经审批机关核准。在变更过程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办学时,学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应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而不能向举办者分配。因此,举办者作为出资人/筹资人/捐赠者对民办学校财产并不享有财产权益,且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对办学收益及剩余财产亦不享有分配权。
虽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依法不可以取得办学收益,但其可以通过举办者变更获取收益。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变更时,可以根据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与继任举办者协议约定变更收益。如果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办学,在清算有剩余的情况下,继任举办者有权按照国家和地区的规定获得相应的补偿或奖励。然而,关于举办者变更收益的规定较为笼统,司法实务中原举办者与继任举办者就《举办者变更协议》效力及履行问题纠纷频发。在此类法律纠纷中,最常见的争议焦点是对《举办者变更协议》效力认定问题。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有偿变更举办者、转让经营权应属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范畴,不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属于买卖办学许可证的行为。然而,从长期发展的角度分析,有偿转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能受到相关监管部门更严格的监督和管控。随着民办教育分类管理的深入落实,国家对民办学校发展方向要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回归教育的“公益”属性。因此,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始终遵守公开、公平、公允,合理定价,在不损害学校、师生利益的前提下运营管理民办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