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1 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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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8 17:58
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证据的合法有效是案件顺利进行的核心,根据举证责任的不同,当事人之间的证据内容不同,那么行使案件证据不充分怎么办呢?
网友咨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证据不足以证明罪名,会怎么处理呢?
山东民瑞律师事务所谭志国律师解答:
在侦查阶段,*认为证据不足的话就会直接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会建议*撤回案件,*也可以直接做不起诉处理。在*审判阶段,*可以判处无罪。
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定罪量刑的证据必须做到确实充分。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不足,应当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的无罪判决。
谭志国律师解析: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它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一条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据三性:
(一)合法性
1、证据必须由法定人员收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收集证据的法定人员包括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非上述法定人员所收集的证据,法律不认为其具有证据能力。
2、证据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这些程序性规定涉及收集证据的方法、手段、步骤和途径。
3、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种类。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刑事证据包括以下七种,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视听资料。
4、证据必须具备合法的来源。合法的来源是指证据的获取途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5、证据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
6、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二)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要求纳入诉讼过程的证据材料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相关并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这说明证据必须与本案事实相关,否则对本案无实际意义,应予摒弃。换言之,原则上一切无关联性的证据都应排除,这就是关联性规则。证据的关联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证据与案件事实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二是证明事实对案件事实有正面或反面的证明作用。”
(三)客观性
1、证据形式的客观性,指证据必须具备客观存在的形式,能以某种方式为人们所感知。
2、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真正发生过的事实,必须是对客观存在的事实的反映。
3、指证据的内容本身必须是客观的。证据的客观性除了要求证据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以外,还要求证据的内容本身必须符合客观发生过的实际情况。
4、证据的客观性使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可靠性和说服力。任何证据都有一定的来源,证据的来源除必须合法外,还必须是客观的。
5、证据的客观性要求我们做到:询问证人、被害人,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用原话记录,以准确表达陈述人言词的原意,禁止诱导性询问。我们在收集书证、物证时,对书证不得涂改,对特定物的物证不得以同类物来代替。要求证人所言是其亲眼所见所闻,而非道听途说或主观猜测。
谭志国,滨州滨城区人,山东民瑞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大学本科学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8年至2015年在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担任执业律师。 2015年与其他合伙人共同创办山东民瑞律师事务所。在婚姻、经济、人身损害赔偿、工伤、刑事辩护的处理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担任过多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本律师本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执业宗旨在追求公平正义的法律道路上不断探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