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判决书与离婚调解书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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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1 0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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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3 04:56
离婚判决书和调解书的不同之处在于,离婚判决书是人民*对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不成协议后,经过法庭作出的判决,带有强制性,当事人双方不一定完全同意;离婚调解书是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经过当事人双方同意而达成的协议,具有自愿性。离婚判决书送达后必须签收,如不签收,人民*也视之为已经送达。当事人如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在签收后向上一级人民*提出上诉;离婚调解书送达时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则视为调解不成,*应重新判决;一审离婚判决书送达15日后生效,二审判决书从送达之日起生效。离婚调解书送达后一经当事人签字,立即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离婚的判决结果出来后,自当事人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不向上一级人民*提出上诉的,判决书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