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1 02:33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0 22:50
生活中,当债务人资金不足但需偿还借贷时,会跟债权人协商多次还款来为自己争取更多的时间。但有很多债务人忘记还款或故意拖欠超过约定还款日期,这是债权人可以放弃跟债务人的约定,直接要求债务人偿还全部借款吗?
网友咨询:
债务人已经预期违约,债权人不通知担保人继续放贷,担保人对后续贷款有担保责任吗?
云南大允律师事务所周绍贵律师解答:
根据《担保法》第20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更详细的债务担保条款华债网查询得到。
债权人不通知担保人继续放贷属于属于担保人责任,担保人对加重部分并不再承担责任。
周绍贵律师解析:
《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该法条明确了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为:1、违约的时间必须是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履行期限届满之前;2、违约必须是违反了合同的根本性义务,即一方不履行义务的行为;3、违约一方不履行义务无正当理由。
保证人在债务尚未到期前其应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保证期间是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开始起算。这就与《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发生了冲突。那么,本案预期违约的出现能否导致保证期间的提前起算?债权人能否主张保证人提前承担保证责任?答案是肯定的。
第一,《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是法律针对预期违约产生的特殊权利的救济方式,目的在于充分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因此,对于守约的债权人一方来说,对应的应是违约的对方当事人,这就包括了主债务人和从债务人即保证人。
第二,保证合同为从合同,债权人对保证人的权利从属于主债权,依据保证的从属性,在构成预期违约的情况下,既然主合同的请求权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提前行使,债权人根据从合同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权当然可以随主权利的提前行使而提前主张。
第三,设立担保制度目的就是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弥补主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如果在债务人预期违约的情况下,债权人只能等到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才能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则有可能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及维权风险,这就有悖于《担保法》设立的根本宗旨。因而,在构成预期违约时,应排除保证人的期间利益,保证人此时不应受到保证期间的保护。
周绍贵律师,系云南大允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毕业于云南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擅长办理刑事、建设工程、房地产、经济、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等案件。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多年,法学理*底深厚,办案经验丰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