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条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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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1 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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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4 05:18
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是为了促进爱国卫生工作,保障公共卫生和公民健康,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据国家法律和行*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的法规。
条例规定,浙江省内所有爱国卫生工作及其监督活动均适用本条例。爱国卫生工作涵盖了农村改水改厕、病媒生物控制、健康促进教育、环境卫生整治等多个方面,其基本原则是*主导、部门合作、全民参与、属地管理、科学治理和社会监督。
各级*负责爱国卫生工作的全面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有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会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相关项目建设和科学研究。
条例明确了各级爱卫会的组织架构和职责,包括制定规划、组织协调、监督考核等,各相关部门如农业、财政、卫生等都有明确的分工。在环境卫生治理方面,*需加强城乡统筹,保障饮用水安全,推进农村改厕,提升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并强调了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
在健康促进与教育方面,各级*需制定规划,加强机构和人才建设,学校、企业、社区等需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同时,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环境卫生标准和监督等均有详细规定,强调了法律责任和违规处罚。
条例还规定了资金保障机制和监督机制,包括爱国卫生月制度、卫生创建活动的组织和管理等,以及违法责任的追究。自2010年10月1日起,该条例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