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7 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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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3 13:04
第四条 生产企业应按中药材产地适宜性优化原则,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第五条 中药材产地的环境应符合国家相应标准:空气应符合大气环境质量二级标准;土壤应符合土壤质量二级标准;灌溉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量标准;药用动物饮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质量标准。第六条 药用动物养殖企业应满足动物种群对生态因子的需求及与生活、繁殖等相适应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