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6 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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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2 15:16
在法律上,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认定需要明确与一般猥亵行为的区别。首先,只有当行为人使用强制手段,如暴力或精神胁迫,侵犯妇女的自主权时,才会被视为犯罪。非强制性行为,即使存在猥亵行为,也不属于本罪范畴。
“无法抗拒”的状态在定性中起关键作用。例如,利用妇女身体状态进行猥亵,如对病重、醉酒、熟睡或昏迷的妇女实施行为,尽管手段非暴力或胁迫,但本质上是违背妇女意愿的,因此会被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在职权、教养或从属关系中实施猥亵时,行为人的利用关系是关键。只有当行为人滥用职权、利用教养或从属地位对妇女进行胁迫时,才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与*罪类似,这需要区分利用特定关系的强迫和基于互相利用的自愿行为。
最后,与侮辱罪的区分在于对象和动机。侮辱罪的对象通常是不特定的妇女,动机多为寻求精神刺激;而侮辱妇女罪针对特定对象,动机通常出于个人恩怨或报复,目的是贬低妇女的人格和名誉。总的来说,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认定要求行为人确实使用了强制手段,侵犯了妇女的尊严和自由。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妇女的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所谓隐私权,是指妇女所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其私有领域的不可侵犯(包括其身体不能偷看、猥亵等)是其重要权能所谓名誉权,是妇女所享有的就其自身属性和特点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