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6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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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4 09:50
根据报纸管理暂行规定第七章,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报社,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一系列措施予以处罚。首先,如果报社违规,其主管部门将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同时,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有权直接对报社进行如下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因处罚或报纸停刊导致读者经济损失的情况,报社需负责赔偿。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需对第三、四、五款的处罚进行核准,而第六、七款处罚需报新闻出版署批准。
当报纸的内容触犯了第八条的规定,甚至触及刑法构成犯罪时,将由司法机关介入,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假冒、伪造、变造报刊登记证、内部报刊准印证、刊号以及非法出版报纸的行为,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门会依据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若构成犯罪,将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报纸管理暂行规定由新闻出版署于1990年12月25日发布。为促进我国报纸事业的繁荣与健康发展,加强报纸的行政管理,使报纸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报纸,是指有固定名称、刊期、开版,以新闻报道为主要内容,每周至少出版一期的散页连续出版物。对现有以非新闻性内容为主或出版周期超过一周的、以报纸形式出版的散页连续出版物的管理,也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