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规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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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6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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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01 03: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1日通过并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自同年3月30日起施行,旨在规范民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强化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当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时,法院将依法受理。管辖权方面,调解协议由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其派出法庭负责,如法院在立案前已委派调解并达成协议,将由委派法院负责确认。
当事人申请确认时,需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财产权利证明等,并提供双方联系方式。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需提交经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法院收到申请后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后会编立案号并送达受理通知书。对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涉及身份关系、收养关系或婚姻关系等特定事项的,法院将不予受理。
第五条,法院应在十五日内作出确认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十日。在决定作出前,当事人可以撤回申请,法院会予以准许。若调解协议存在违法、损害公共利益等情形,法院将不予确认其效力。
若调解协议经审查确认,未履行的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外人如认为权益受损,可自知道或应知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撤销确认决定。
第十二条,法院将对调解协议不予确认的情况通报给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促进调解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对于法院建立调解员名册中的调解员达成的协议,以及立案后委托他人调解的协议确认,另有专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