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正当防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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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7 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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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3 11:16
属于正当防卫。
所谓无限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形下采取的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的权利。由于无限防卫权是法律在某种情况下赋予公民的特殊的防卫权,因而必须严格掌握,以防滥用。
无限防卫权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主体条件。应该包括受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侵犯的受害人。与防卫过当的主体相比,它不受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因为,无限防卫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那么,非受害人是否可以成为无限防卫的主体呢?这一点法律没有做出说明。从立法精神来看,非受害人也应成为无限防卫的主体。因为,强化对公民防卫权利的保护,鼓励公民积极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是这次刑法典修改中正当防卫立法完善的指导思想,无限防卫权的设立,正是这种思想在立法中最强烈、最鲜明的表现。如果无限防卫的主体仅限于受害人,将会极大缩小无限防卫的主体范围,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且也有悖于立法精神。
第二、对象条件。必须是针对行凶、杀人、抢劫、*、绑架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不法侵害人,这一点毫无疑问。问题在于,无限防卫权只能针对“行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形式,而“行凶”等暴力行为要构成犯罪,其行为人就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含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如果正在进行“行凶”等暴力行为的行为人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那么防卫人是否可以对其行使无限防卫权呢?能够行使无限防卫权的场合都是人身安全遭到严重侵犯或威胁的紧急时刻,在这种情况下,要求防卫人在防卫前必须了解侵害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无疑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可能的而且更是荒谬的。因而在这种情况下防卫人当然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但如果防卫人明知“行凶”等暴力行为的行为人缺乏刑事责任能力,则不应行使无限防卫权,但允许行使一般的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
第三、范围条件。必须是针对行凶、杀人、抢劫、*、绑架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具体的说:(1)必须是暴力犯罪行为,一般违法的但未犯罪的暴力行为和犯罪的非暴力行为不在此限;(2)必须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非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不在此限,所谓人身安全,主要指人的生命、健康、性权利等,完全针对财产性的不法侵害应排除在外;(3)所谓“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犯罪所使用的暴力的程度以及侵害的急迫性,相当于该款所列举的行凶、杀人、抢劫、*、绑架犯罪。即,无限防卫权所针对的侵害行为必须具有性质的严重性、强度的暴力性、形势的急迫性。
第四、时机条件。必须是不法暴力侵害正在进行。这里的正在进行,是指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已经开始,尚未结束,正在进行之中。如果上述暴力犯罪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包括不法侵害人已中止犯罪,已经被*,已经丧失了侵害能力等情形),行为人进行的所谓“防卫”,应认定为事前加害或事后报复,不能认定为无限防卫行为。
第五、主观条件。行使无限防卫权的防卫人必须具有防卫的意识和防卫的目的。从正当防卫的理论看,正当防卫之所以被立法者视为排除犯罪性的行为,不仅因为正当防卫在客观上保护了社会利益,而且因为在主观上具有制止不法侵害和保护合法权益的意思,因而正当防卫具有主观条件的*。无限防卫权的行使,作为一种特殊的防卫行为也不例外,它要求,一方面,行使无限防卫权的行为人已经认识到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存在,如果对之不实行防卫,自身安全则会受到严重损害;另一方面,防卫人主观上具有制止“行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因而,在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出于故意侵害对方的心理实施侵害但客观上与防卫效果偶合以及防卫人在防卫过程中防卫意图转化为犯罪意图的情况下,致人伤亡的,由于缺乏主观条件的*,不能认为是行使无限防卫权。
概念理解
关于无限防卫权的含义,对这一概念可作如下理解: 无限防卫权
1、中国刑法所规定的无限防卫权并不是绝对的无限防卫权,而是相对的无限防卫权,即它只能发生在“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一特定的条件之下,如不具备这一特定条件,则不允许行使无限防卫权。
2、中国刑法所规定的无限防卫权是一种正当防卫权。依照新刑法规定,在上述条件下实施防卫行为,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也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那么这种防卫无疑应当是正当防卫。无限防卫权的行使也应当符合正当防卫的基本要求。
3、无限防卫权是一种特殊的正当防卫权,我们习惯把新刑法第20条第一款规定的正当防卫权称之为一般正当防卫权,无限防卫权与一般正当防卫权相比较,其特征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起因条件不同,无限防卫权的行使职能在特定的情形下行使,而一般防卫权的行使只要有“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即可适用;二是限度条件不同,一般防卫权的形式,要求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否则即是防卫过当,要负刑事责任,而无限防卫权的行使则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既不存在防卫过当的情形。
可操作性
在中国关于无限防卫权的问题,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刑事立法对此没有作出任何明确的规定。1979年制定的刑法虽然在第17条对正当防卫的问题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是从该条所规定的内容来看,其立法模式仍属于有限防卫的范畴。该法第17条这样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由于该法对正当防卫的防为限度规定得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以致理论上长期处于争鸣状态,时践部门在适用时做法也极不统一,往往对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把握过于严格,并且“存在着唯后果论的倾向:凡是发生死亡后果的,一律认定为防卫过当,而不问这一后果是否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必需”。从而造成了不良的社会效果,例如,受害人在受不法侵害时,将歹徒打死或打伤,不仅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反而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就大大挫伤了广大人民群众同不法侵害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而同时,社会治安状况依然不容乐观,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居高不下,暴力犯罪日益猖獗,不仅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而且严重威胁着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因此,如何惩治犯罪降低犯罪率,以保护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就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严重的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1997年在对刑法的修订中,不仅放宽了一般意义上的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而且还确立了无限防卫权的合法化。由此可见“中国现行刑法第20条第3款在立法上的价值取向就是鼓励支持广大人民群众更好的行使防卫权,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纠正过去司法实践中处理防卫过当案件普遍偏严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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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3 11:17
别人打我我能还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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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3 11:17
什么是正当防卫?#星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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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3 11:18
这种情况下,当然属于正当防卫。简单通俗说,正当防卫就是该出手就出手,以等同的力度对抗对方,同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