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6 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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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9 18:32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第四章 社会保护
全社会应树立尊重、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对他们的成长给予关心和保护。(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等开展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多种活动,为他们的全面发展提供支持。(第二十八条)*应保障所有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利,特别是对家庭困难、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提供义务教育保障。
各级*要建设并改善适合未成年人的文化生活设施,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并加强管理。(第二十九条)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等场所需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等则提供优惠服务,为他们的学习和娱乐创造条件。(第三十条至三十一条)在节假日期间,中小学校的文化体育设施也应对未成年人开放,社区的互联网服务设施也需提供安全的上网环境。(第三十二条)新闻、出版、科技等行业应创作有益于未成年人的作品,科研机构则需进行科学知识普及活动,防止他们沉迷网络。(第三十三条至三十五条)生产和销售的儿童产品需符合安全标准,不能危害他们的健康,并标明注意事项。(第三十五条)学校周边不得设立不适宜未成年人的场所,未成年人的权益得到严格的保护。(第三十六条至三十七条)
禁止雇佣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已满十六岁但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工作需遵循相关规定,保护其身心健康。(第三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隐私,信件和电子邮件的处理有严格的规定。(第三十九条)在紧急情况下,应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第四十条)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如拐卖、*、性侵害等,都受到严厉打击。(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二条)*和相关部门要确保校园周边安全,维护未成年*益。(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五条)对流浪、孤儿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要提供救助和临时监护,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和权益。(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人,根据*而制定的法规。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